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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
发布日期:2024-04-13 03:53    点击次数:158

  工业和信息化部4月10日发布《关于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的通告》,决定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

  根据通告,率先开展试点工作的地区为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海南自由贸易港、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

  通告提出,在获批开展试点的地区取消互联网数据中心(IDC)、内容分发网络(CDN)、互联网接入服务(ISP)、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以及信息服务中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互联网新闻信息、网络出版、网络视听、互联网文化经营除外)、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业务的外资股比限制。

  这一扩大开放政策旨在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激发市场竞争和主体活力,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与全球共享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红利。

  通告指出,将根据试点实施情况,适时扩大试点地区范围。

  通告全文

关于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的通告

工信部通信函〔2024〕107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持续优化外资营商环境,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海南自由贸易港、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率先开展试点。四地所属省(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根据《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方案》(详见附件)组织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对四地试点实施方案和实施条件等开展评估论证,并作出批复。

  二、在获批开展试点的地区取消互联网数据中心(IDC)、内容分发网络(CDN)、互联网接入服务(ISP)、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以及信息服务中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互联网新闻信息、网络出版、网络视听、互联网文化经营除外)、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业务的外资股比限制。

  三、拟在试点地区开展前述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试点批复,并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试点批复的规定,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试点实施情况评估,及时总结试点的先进经验、模式、典型案例等并宣传推广。

  五、根据试点实施情况,适时扩大试点地区范围,有关事项另行通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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